中共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
会议议事规则
一、总则
第一条为明确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,提高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》《安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,以政治建设为统领,全面加强党的建设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、教书育人全过程。
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,履行管党治党、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,发挥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抓班子、带队伍、保落实的领导作用,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,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。
第四条 党委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研究决定学校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和重要工作。
第五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。
二、议事决策范围
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,讨论决定以下事项:
(一)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。
1.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,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,研究制定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;
2.研究决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、重要措施;
3.研究决定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
4.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;
5.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;
6.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;
7.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;
8.研究决定学校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,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,教职工代表大会、统一战线、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;
9.研究决定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,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,党委会工作报告、纪委工作报告、院长工作报告等;
10.研究决定召开学校党代表会议,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、提出意见;
11.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、副书记和其他委员;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、副书记;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。
(二)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、科研、信息化、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1.研究决定学校章程、学校总体发展规划、综合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;
2.研究决定教师队伍建设、学生培养、学科建设、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,重要改革措施,重要规章制度;
3.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;
4.研究决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。审议决定5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,研究决定年度追加预算,重大捐赠等事项;
5.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资产处置、重要办学资源配置、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;
6.研究决定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、国内国(境)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、重大合资合作项目、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、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、校企合作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;
7.研究决定教职工薪酬体系、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、奖励、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;
8.研究决定校级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表彰和校级以上先进典型等的推荐工作;
9.研究决定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。
(三)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1.研究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、管理、监督的重要事项;
2.研究决定学校党政机构、学院(系、部)、直属附属机构、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;
3.研究决定学校全资、控股企业校方董事、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;
4.研究决定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、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;
5.研究决定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人选。
(四)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1.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、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;
2.研究决定年度用人计划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;
3.研究决定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、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;
4.研究决定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。
(五)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三、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第七条会前准备。
(一)党委会的议题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提出,党委书记确定。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,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。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,党委书记、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、充分沟通。
(二)党委会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,下列情况不列入议题:按照分工可以由党委班子成员个人处理的问题;应由行政办公会做出决定的行政和业务工作;上级或学校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;需经党委会议决定但未提前提出或准备工作不充分的议题。
(三)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,分管校领导要与党委书记进行酝酿沟通,并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。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的文件、贯彻上级指示的意见或重要工作的情况汇报,分管领导应认真审核。
(四)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,党委会议题确定后,一般应提前1-2天由党委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,并将会议讨论的文件资料提前在参会人员中传阅。
(五)干部任免议题应会前在党委书记、院长、分管领导、纪委书记、组织部长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。
(六)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议题,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或专家的意见建议,必要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风险评估。
(七)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,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。会议的决定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未参会人员。
第八条会议召开。
(一)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。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(二)与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,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非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、党办主任、院办主任列席党委会。根据议题需要,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,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。
(三)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、议题收集、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。经党委书记审阅并同意,会议情况以《党委会纪要》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,并做好存档工作。
(四)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。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。党委书记、院长如有一人缺席,一般不研究干部任免问题。
(五)党委会应按预先确定的议题依次进行,除在紧急情况下或经党委书记同意后,一般不予讨论临时提出的议题。干部任免事项不得临时动议。
(六)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,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。
(七)党委会作出问题决议时,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采取口头、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。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,但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;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,应当逐人表决。党委书记、院长应当最后表态。
(八)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赞成和反对人数接近的议题,除紧急情况下必须作出决定,应暂缓作出会议决议,待会后进一步交换意见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。
(九)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,党委书记、副书记或者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。
(十)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原则批准或通过,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;暂不形成决议,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;不予批准。
四、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第九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议,可以保留不同意见或向上级反映情况,但个人无权修改或否决会议决定。
第十条党委会作出的决议,由党委办公室以《党委会纪要》或《党委会决定事项通知单》的形式告知有关部门,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汇报。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,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。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、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。
第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,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;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党委会再作决定;需要复议的,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第五章保密制度
第十二条 党委会研究的议题,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时,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。
第十三条 党委会研究的内容、作出的决议决定,在未正式公布前,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,违者严肃追究责任。会议分发的涉密文件和材料,会后要及时收回。
第十四条 党委会的会议记录除上级党组织调阅外,其他人员查阅需经党委书记批准,并由党委办公室人员代理查阅。
六、附则
第十五条 凡以前与本规则不一致的,按本规则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中共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》同时度止。
2020年7月7日